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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杂交油菜研究中心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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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杂交油菜研究中心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公务交通费报销行为,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杂交油菜研究中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工作需要在杨凌城区境内和大荔县境内办理公务的交通费支出,包括自驾、公交、出租、网约车等交通工具实际发生的费用。区外公务交通优先选择公共交通,特殊业务经科室请示中心领导后方可租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交通包括:单位(大荔基地)至公务办理地的单程或往返交通,多个公务地点之间的单程或往返交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交通费不包含差旅费中的交通费,但业务租车费、单位业务车辆使用费纳入科室公务交通费总额。

    第五条 组织会议、培训、研讨、讲座、示范等科研活动接送外来专家的交通费不计入公务交通费总额。

    第六条 行政后勤科室发生的公务交通费、司勤人员费用计入公务用车运行费,各研究室发生的公务交通费在本研究室及其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 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和报销公务交通费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正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950元,随月工资一同发放;

    (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据实原则报销公务交通费,在过渡期采取实报实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报销方式;

    (三)各科室报销公务交通费、业务租车费、单位业务车辆使用费的总额控制在人均每月450元以内。

    第八条 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应取得原始发票,网络约车平台租车应有租车公司发票,同时提供乘车明细。

    第九条 由于科研办公区和大荔基地公共交通不便,且距离城区和试验基地较远,按照定额包干报销公务交通费。

    (一)杨凌科研办公区至试验基地或城区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为往返一次15元,每人每天不得超过两次;

    (二)大荔基地至大荔县境内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为往返一次20元。

    (三)报销公务交通费时需附“定额包干公务出行审批单(附表1)”。往返杨凌试验基地公务交通费报销时还需核验考勤打卡记录。

    第十条 报销各类交通费需填写“费用报销单”(附表2),用途说明栏中填写“公务交通费”,后附实报实销原始发票、定额包干公务出行审批单、乘车明细等证明材料,经科室负责人确认、财务科审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交通费每月报销一次,公务交通费报销应在公务发生后15天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采用汇总报销的,原则上半月汇总一次,在最后一次发生日后10天内报销。会议、培训、研讨、讲座、示范等活动发生的公务交通费随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一并报销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出行人是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单位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对所报销的公务交通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公务交通费报销的审核,从公务出行的时间、地点、事由及发生金额对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合理性审核,对不合理或相关性不充分的公务出行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重复报销公务交通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暂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此暂行办法待省财政厅具体制度颁布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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