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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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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加班是指因岗位工作需要,经科室负责人安排,单位领导审批,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

第三条  工作人员是指单位的正式职工和长期聘用人员。

第四条  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包括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临时加班。

法定休假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国庆节,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休息日指星期六、星期日。

临时加班指岗位规定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工作。

第三章  加班管理原则

第五条  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率优先原则。各科室应科学制定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应从严控制加班。

(二)职工自愿原则。各科室安排加班应充分考虑工作人员意愿,不得强行安排加班。但遇突发性事件、科研生产关键时期、特殊工作需要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加班安排。

(三)申报审批原则。各科室安排职工加班时,须提前报请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不认定为加班。

(四)调休补休原则。工作人员加班后,各科室应在合适的时间安排工作人员补休或调休。

(五)加班补偿原则。工作人员加班后,无法调休补休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报酬。

第四章  加班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安排加班

(一)处理突发事件,不及时处理会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上级及相关部门下达的紧急任务需限时完成的;

(三)花期、夏收、秋播等科研关键时期工作需要的;

(四)科研试验需要连续工作的;

(五)法定工作时间以外需要值班的;

(六)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加班

(一)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完成任务,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完成相应工作的;

(二)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文体娱乐、学术交流等集体活动的;

(三)脱产学习期间,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学习的;

(四)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学习或工作的;

(五)处理突发事件或紧急任务2小时内的;

(六)其他不应认定加班的。

第八条  加班与出差

工作人员在出差来回路途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认定加班。

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人员在出差地安排有工作的,按照审批程序申报认定加班;没有安排工作的,不得认定加班。

工作人员在出差地如遇雨天等不能工作而休息的,但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继续工作的,加班工作时间应于休息时间进行冲抵。冲抵不完的,按照审批程序申报认定加班。

第九条  工作人员加班、值班时,在办公区和试验基地的,必须进行指纹签到,无签到记录者不认定为加班;临时加班或在外地加班的,以各科室记录认定加班。

第十条  当日加班时间在2小时以上5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加班时间在5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按加班1天计算。

第五章  加班审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需要加班的,由科室负责人填写《工作人员加班申报单》,经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

第十二条  单位领导副职加班由正职审批,正职加班由副职认定。

第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在外出差、领导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审批的,加班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并在《工作人员加班申报单》中予以说明。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得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否则不认定为加班。

第六章  加班补偿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加班后能够补休调休的,按以下方法进行补休调休:

(一)工作人员加班后,由科室负责在适当时间安排补休调休。

(二)单位领导加班的,由办公室根据领导工作情况,经领导本人同意后安排补休调休。

(三)安排工作人员补休调休的,原则上应在该加班后一个月内进行,每次调休补休时间由科室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

(四)工作人员加班时间可以与加班之前的病事假时间进行相抵,但须将相抵情况报人事科。

(五)科室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后补休调休,由于工作人员个人原因未休的,视为放弃补休调休。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加班未能补休调休的,按照以下方法核发加班工资:

(一)工作人员在花期、夏收、秋播等科研生产关键时期(具体时段由单位行政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发布)加班的,发给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如下:

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法定休息日加班工日×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法定休假日加班工日×3倍。

(二)因科研生产工作急需,而又雇工困难,由相关科室发布用工通知,工作人员在规定工作时间外进行临时加班的;或因工作人员加班无法进行调休补休的。加班按临工造表发放,不计入个人绩效工资,计算办法如下:

当日岗位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临时加班在3个小时及以内的,每次加班工资为50元;

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每天加班工资为100元,半天50元。

(三)因安保和工作需要,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凡身体健康的男性工作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2人一组,每组值班时间为24小时。

值班工资按临工造表发放,每人每次值班工资为150元,不计入个人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  除本章第十五条规定情况外,工作人员加班的,必须进行补休调休,不得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科研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加班工资从本科室经费列支,值班工资和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加班工资从行政经费列支。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各科室负责填写《工作人员加班记录单》,安排工作人员调休补休;后勤服务科负责工作人员值班安排和统计;人事科负责加班工资核定、加班及补休调休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加班由组织加班的科室申报和统计,次月1-5日将指纹考勤结果、《工作人员加班记录单》和补休调休情况报送人事科备案。

第二十条  加班工资和值班工资须经单位法人代表审批后,由财务科负责统一发放,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应严格控制加班,加强加班管理与监督。如发现有谎报虚报加班、私自发放加班工资等行为的,不予认定加班,并通报批评;对已发加班工资予以追回,对相关责任人加倍扣发绩效,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开始试行,以前关于加班管理和加班费发放办法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或新的问题,由行政会议研究解决和解释。

附件1:工作人员加班申报单.doc

附件2:工作人员加班记录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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