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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杂交油菜研究中心促进种业人才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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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杂交油菜研究中心促进种业人才发展办法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规范本单位科技人员兼职或离职转化科技成果;支持、培养科技人员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本单位种业人才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本单位在职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兼职兼薪或离职创业转化科技成果,取得薪酬或获得股权激励,原则上全部归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个税。

    “种子企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种业信用骨干企业和种业高新技术企业。

    “兼职兼薪”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本单位,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在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不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不冲击本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权益的前提下,到种子企业从事研发或推广工作,并从该企业获得合法兼职报酬。

    “离职创业”是指保留人事关系,离开本单位工作岗位转化科技成果或自主创办企业,并从经营所得获取薪酬。

    第二条  科技人员兼职或离职期间与本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科技人员兼职期间与本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科技人员离职期限不超过3年,离职期间本单位停发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但仍按规定配套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工龄仍连续计算。

    第三条  本单位担任党政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不能到企业兼职或离职创业;担任副职领导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或离职创业,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持有企业股份;兼职薪酬由兼职企业汇入本单位账户,个人所得不低于50%。

    第四条  科技人员兼职、离职均须履行以下程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科室同意,本单位行政会议研究批准,在人事科备案,并每年如实申报个人所得。

    第五条 科技人员兼职应与企业和本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离职应与本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本单位利益,防止职务腐败;合同内容在本单位网站和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条 鼓励、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申报、参与各类项目课题,结合项目完成情况给予奖励;重大项目的主持人应对青年科技人员传帮带指导其提高创新能力。

    第七条 鼓励并资助青年科技人员攻读学位,积极筹办、派员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研讨交流,拓展科研创新思路,促进种业人才成长。

    第八条 依托承担的陕西省创新人才示范培养基地、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和油菜遗传育种创新团队、油菜种质资源创新团队等项目实施,创新人才发展机制,营造促进种业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科负责解释,如与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政策与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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