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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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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工作需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文是单位履行职能、实施管理、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一个口进出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主管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负责起草制定公文写作规范。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主要的公文种类及其用法如下: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党支部、科室和工作人员,变更或者撤销党支部、科室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各支部、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党支部、科室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向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以及各支部、各科室之间进行正式的工作商洽、询问、答复等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重要会议的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七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数量。
    第八条 以单位名义或单位授权办公室发出的正式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印发。
    第九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二)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各科室在业务范围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文的,由各科室负责起草文稿,办公室统一印发。
    第十条 单位内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科室,根据需要抄送相关科室。
    (二)办公室根据党委、行政授权,可以向各支部、各科室行文,其他科室不得向下正式行文。
    (三)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相互致函。
    第十一条  向同级机关或无隶属关系的其它机关行文时,原则上用单位公函。各科室在业务范围内可以向其他机关发送非正式公文的信函等文件。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以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复核、签发、登记、印制、用印、存档、分发等程序。
    第十三条   单位公文一般由综合办公室起草,各部门职权范围的公文由各部门起草。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严格按照《公文写作规范》起草。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起草后由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先进行公文内容审核。涉及单位整体工作的公文,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参与公文内容审核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审核后的公文,应在综合办公室进行发文字号和公文信息登记,并由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然后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校对后送单位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  单位公文由办公室统一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第二十三条  公文应按照《印章管理办法》用印。公文用印结束后,要将文件的签发稿、正式公文、电子文档及附件一并交综合办公室存档。凡办理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的公文,还要同时附办  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稿。
    第二十四条  公文用印完毕后,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装订和印刷质量等再进行检查,确保准确无误后分发。
    第二十五条   印发紧急公文时,如遇单位负责人外出,由分管领导签发;分管领导不在,由办公室负责人电话联系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书面签名注释,先办文,随后补上签发手续。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机要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加盖收文章,并进行登记。有关批复等重要文件,先行复印后再加盖收文章。
    第二十八条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机要人员应按照“当日公文当日清”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公文签收、分类、登记、初审、呈办等前期办理工作,不得拖延时间。
    第三十条   经初审的公文,由机要人员送交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拟办,拟办意见应明确提出办理的要求、时限、承办科室及人员,承办意见等,供领导批办参考。
    第三十一条  提出拟办意见的公文由机要人员呈交领导批办,主批领导应当明确签署批办意见、姓名和日期,其他领导签字视为同意。机要人员应及时提示领导批办当日公文。
    第三十二条  阅知性公文,机要人员应当根据批办意见确定的范围分送阅知。需要办理事项的公文,机要人员应当根据单位负责人批示要求送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由专人负责催办。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机要人员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原件和办理件等收集整理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确定专人统一进行公文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工作。
    第三十七条 涉密公文应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确保安全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文查阅和复印,须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发文机关或相关印章。
    第三十九条  领导及有关业务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材料及上级机关的各类公文,应交办公室统一收文。
    第四十条  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公文的传真、复印件,按正式文件办理,正式文件收到后直接与其一并存档,不再批阅。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由综合办公室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二条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无归档价值的公文,经认定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文处理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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